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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8-13 00:00:00

担保

于2019年8月13日,本公司与太平洋建设订立担保服务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太平洋建设提供有关建设项目的担保。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3,915,460元(相当于约39,163,348.7港元)。太平洋建设须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802,484.5元(相当于约926,656.5港元)的有关提供担保的总服务费。担保期为自各签订担保函日期起九个月至十八个月不等。

提供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太平洋建设已获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一级等多项资质。太平洋建设连续获选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并在2018年世界500强企业位列第96位。透过向太平洋建设提供担保服务,本集团将与太平洋建设建立长期业务关係,从而将有利于我们巩固我们的经营业务及我们的品牌建设。因此,董事预期与太平洋建设的有关合作将为本集团带来更多与大型知名企业合作的商机。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各担保服务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认为各担保服务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于过往十二个月内已向太平洋建设提供一系列担保(包括八月公告所披露的提供担保),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就计算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而言,该等一系列交易应与提供担保合併计算。

由于担保服务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连同先前提供担保按合併基准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担保服务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