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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的关连交易

2019-08-08 00:00:00

担保

于2019年8月8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联益建筑(作为被担保人)订立担保服务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就该银行根据贷款协议向联益建筑授出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3,090,000港元)的贷款,以该银行为受益人向联益建筑提供担保。担保服务期限为12个月。联益建筑向本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占贷款总额4%。

同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提供担保以该银行(作为债权人)为受益人订立保证协议及保证金协议。根据保证金协议,本公司应向该银行提供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元(相当于约1,150,000港元)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张先生、科明达及其两间附属公司将就联益建筑的贷款还款责任,共同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联益建筑将根据本公司与联益建筑所订立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的抵押反保证协议向本公司抵押七条生产线设备作为担保的反担保。

提供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其中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向联益建筑提供担保属于本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其将为本集团产生经营收益以及为联益建筑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此外,董事经适当考虑后认为,提供担保将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服务协议、保证协议、保证金协议及与担保有关的所有其他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认为该等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联益建筑由科明达及张先生母亲梁旺开女士分别持有96%及4%权益。科明达由张先生及梁旺开女士分别持有95%及5%权益。张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科明达为张先生的联繫人,而联益建筑为科明达的附属公司,因此其亦为张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及

14A.12(1)(c)条的联繫人。因此,联益建筑及科明达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提供担保构成财务资助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

提供担保的所有适用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该关连交易仅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