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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盈盛达融资担保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19 22:49:00

兹通告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6 月6日(星期三)下午3时正假座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南中欧中心D栋5楼举行2017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如认为合适)通过以下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报告;

2. 审议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监事(「监事」)会(「监事会」)报告;

3. 审议及批准截至2017 年12 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4. 审议及批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股息分配方案;

5. 审议及批准截至2018 年12 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预算方案;

6. 审议及批准重选(如适用)及委任以下各董事,任期自2018 年6 月6 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预期为2021年6月5日)止,为期三年。

(以下所载有关重选或委任各建议董事的各项决议案将作为个别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审议通过):

(a) 选举及委任吴列进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选举及委任张敏明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选举及委任顾李丹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d) 选举及委任黄国深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e) 选举及委任张德本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f) 选举及委任罗振清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g) 选举及委任吴向能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 选举及委任梁汉文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 选举及委任刘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审议及批准重选(如适用)及委任以下各监事,任期自2018 年6 月6 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预期为2021年6月5日)止,为期三年。(以下所载有关重选或委任各建议监事的各项决议案将作为个别决议案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审议通过):

(a) 选举及委任李琦先生为监事;

(b) 选举及委任冯群英女士为监事;

(c) 选举及委任廖掁亮先生为独立监事;及

(d) 选举及委任锺坚先生为独立监事。

8. 审议及批准续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2018 年12 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一份载有上述决议案详情的通函将於可行情况下尽快寄发予本公司股东(「股东」)。

附注:

1. 为确定股东周年大会的出席资格,本公司将於2018 年5 月7 日(星期一)至2018 年6月6日(星期三)期间(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接受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於2018 年6 月6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或彼等之委任代表或正式授权之公司代表,方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凡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表决的人士,务必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份证书最迟须於2018 年5 月4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以前送呈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号舖(就H股持有人而言)或本公司中国注册办公地址,地址为中国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22 楼2202–2212室(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

2. 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无论是否为股东)代其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代其投票。

3.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委任文件须由股东签署或由其正式授权之代表人签署。倘股东为法人,委任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或正式授权之代表人签署。

4. 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务请填妥代理委托书。H股持有人须将代理委托书交回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而内资股持有人须将代理委托书交回至本公司的中国注册办公地址,地址为中国广东省佛山市汾江中路215号创业大厦22楼2202–2212室,惟无论如何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二十四小时以专人送达或邮寄方式交回。填妥及交回代理委托书後,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拟亲身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须於2018 年5 月17 日(星期四)或之前将填妥的回条交回(如 阁下属H股持有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或(如 阁下属内资股持有人)本公司中国注册办公地址。

6.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7. 股东周年大会预计需时不超过半日。股东(亲身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之交通和食宿费用须自理。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 若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则任何一位该等人士均可於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托代理人),犹如其为联名股份持有人当中唯一有权投票者,惟若超过一位有关之联名股份持有人亲身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股份持有人中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9.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文所载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10. 本公司联络资料如下:

联络人士: 郑正强先生╱宋冕女士

联络电话: (86) 186 8880 7052/(86) 139 2543 3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