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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3-03-06 00:00:00

担保

于2023年3月6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广州番禺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被担保人)订立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为企业债券提供担保。本公司提供担保的服务费将为每年担保金额的2.5%。

提供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雅居乐集团主要从事大型综合性物业项目发展,同时亦广泛涉足物业管理、环保及建设等多个领域。雅居乐集团的多元业务已覆盖中国及海外多个城市及地区。董事预计,提供担保对与雅居乐集团的业务合作而言有利,且该等与雅居乐集团的合作亦将提高本公司于中国的品牌影响力。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担保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认为担保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担保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超过5%但低于25%,因此担保协议项下拟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