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提供2020年担保的关连交易

2020-08-2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8月8日的公告,涉及本公司就联益建筑与本公司订立2019年担保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2019年担保的关连交易。

由于2019年担保服务协议于2020年8月7日届满,故于2020年8月24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联益建筑(作为被担保人)订立2020年担保服务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向联益建筑提供以该银行为受益人的2020年担保,内容有关该银行根据2020年贷款协议向联益建筑授予人民币20,000,000元(相当于约22,440,000港元)的2020年贷款。担保服务的期限为12个月。联益建筑应付本公司服务费用占2020年贷款总额的2%。

同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就提供2020年担保订立以该银行(作为债权人)为受益人的2020年保证协议及2020年保证金协议。本公司根据2020年保证金协议向该银行提供人民币1,000,000元(相当于约1,120,000港元)的保证金作为2020年贷款的抵押。

张先生、科明达及其两间附属公司将就联益建筑的银行贷款还款责任,共同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联益建筑将根据本公司与联益建筑所订立日期为2020年8月24日的抵押反保证协议向本公司抵押其公司七条生产线设备作为2020年担保的反担保。

提供2020年担保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其中包括)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向联益建筑提供2020年担保属于本集团主要业务范围,其将为本集团产生经营收益以及为联益建筑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此外,董事经适当考虑后认为,提供2020年担保将不会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考虑到上述因素,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2020年担保服务协议、2020年保证协议、2020年保证金协议及与2020年担保有关的所有其他协议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且认为该等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本公司于过往12个月内已向联益建筑提供2019年担保。儘管2019年担保服务协议项下的担保服务期限于2020年8月7日届满,但2019年保证协议及2019年保证金协议各自期限于本公告日期尚未届满。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提供2019年担保应与提供2020年担保合併,以计算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

于本公告日期,联益建筑由科明达及张先生母亲梁旺开女士分别持有96%及4%权益。科明达由张先生及梁旺开女士分别持有95%及5%权益。张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1)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科明达为张先生的联繫人,而联益建筑作为科明达的附属公司,亦为张先生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及14A.12(1)(c)条的联繫人。因此,联益建筑及科明达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提供2020年担保构成财务资助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

由于所提供的2020年担保(与2019年担保合併计算后)的所有适用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该关连交易仅须遵守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a)条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