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出售出售公司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0-04-29 00:00:00

协议

于2020年4月29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卖方及广东中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协议,据此(i)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收购出售公司之60%股权,代价为人民币7,300,000元;及(ii)出售公司同意向卖方偿还本金额为人民币12,800,000元之贷款及买方同意向广东中奥偿还本金额为人民币5,210,000元之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出售事项须于协议日期起计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规定申报及公告规定。由于买方于出售公司拥有40%股权,因此为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由于董事会(包括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已批准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确认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故协议为本公司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间按一般或更佳商业条款订立的关连交易,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