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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2022-09-20 00:00:00

理财产品认购事项

董事会宣佈,为库务管理目的,本集团成员公司(其中包括三生国健、渖阳三生及上海晟国)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期间认购由中国银行及中信银行及彼等各自的附属公司不时按介乎1.3%至4.25%的预期回报率提供的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向中国银行认购的所有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属类似性质,而向中信银行认购的所有中信银行理财产品亦属类似性质,故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计算有关百分比率而言,各项中国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及各项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均于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的相应本金额已按犹如与中国银行及中信银行分别进行一项交易般予以合计。由于在有关期间各项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各项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计算分别超过5%但低于25%,故就上市规则而言,各项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各项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就各项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各项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的相关申报及公告责任分别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出现。本集团相关人员因误解由于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及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于本集团一般业务经营过程中就库务管理目的进行,故其并不构成上市规则项下须予披露交易而无意地未有及时作出申报及公告。为促进及确保合规,本公司将于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及无论如何于年底前完成多项经提升管治措施。

理财产品进一步认购事项

董事会进一步宣佈,为库务管理目的,上海晟国已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进一步认购由中信银行的附属公司按介乎3.3%至3.9%的预期回报率提供的中信银行理财产品。

就进一步认购事项之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向中信银行的附属公司认购的中信银行理财产品亦属类似本集团先前认购的其他中信银行理财产品之性质,故就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计算有关百分比率而言,所有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于十二个月期间内完成)的相应本金额已按犹如其为与中信银行进行一项交易般予以合计。由于在有关期间所有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认购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按合併基准计算分别超过5%但低于25%,故就上市规则而言,于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日的中信银行理财产品进一步认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