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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公告

2021-10-15 00:00:00

本自愿性公告乃由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5月4日、5月16日、5月18日、6月29日及9月12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基金就类REITS计划的合作。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鉴于类REITS计划之第一期已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于2020年9月13日进入处置期,现基金拟续发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据建议,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将仅面向机构投资者,并计划筹集人民币28亿元。特别是,据建议,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将包括金额为人民币14.12亿元的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金额为人民币4.47亿元的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及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统称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及金额为人民币9.41亿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优先级、次级资产支持证券规模占比等计划相关要素可能因监管机构、发行场所要求或市场需要进行调整)。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订立若干协议(「第二期协议」),以规管基金及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的管理,有关详情载列如下。截至本公告日期,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并未建立。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于2021年10月15日,本公司、红桥项目公司、河西项目公司、烟台红星、高和资本(作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红星管理订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期八年,据此,本公司应透过上海红星管理向家居商场提供管理服务。于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期限内,倘家居商场未能达到指定经营现金流量净额目标,本公司须补足任何差额;同时,倘家居商场超过该等目标并符合其他相关要求后,本公司将收取超额部分的70%作为冠名委管费。

资产收购协议

于2021年10月15日,本公司、基金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西藏畅星、烟台红星、红桥项目公司、河西项目公司、高和资本与渤海汇金(作为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的管理人)订立资产收购协议,据此,在渤海汇金于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的出售阶段出售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任何该等标的资产情况下,本公司将保留优先购买权以收购任一标的资产。本公司应根据资产收购协议条款酌情釐定是否行使该权利。

流动性支持协议

于2021年10月15日,本公司与渤海汇金订立流动性支持协议,据此,在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约定的开放退出期间,若存在部分申请开放退出并经确认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未能通过渤海汇金(作为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的管理人)的撮合完成开放退出的,本公司应买入该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告日期,红桥项目公司、河西项目公司、烟台红星、高和资本、西藏畅星、渤海汇金以及彼等各自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的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本公司订立该等第二期协议及参与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契合本公司轻资产的业务发展,因此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期,鉴于冠名委管费与家居商场的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挂钩,故本公司未能确定及提供其将收取的相关费用的确切金额。此外,本公司亦未能确认任何有关补足付款及╱或流动性支持责任,因为补足付款及╱或流动性支持责任未必会触发。

本公司拟与若干第三方订立有限合伙协议,并由合伙企业认购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此外,本公司还将订立差额补足协议,据此,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于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通过期间分配实现的投资收益未达到根据有限合伙协议计算的投资收益目标金额的,本公司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进行差额补足。截至本公告日期,有限合伙协议及差额补足协议尚未签署。

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规定的适用须予披露及批准规定,如在收购任何相关资产的优先购买权获行使、补足付款责任、流动性支持责任或收购责任获触发时通过刊发公告或年报(视情况而定)的方式提供有关最新资料,因此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可获知本公司的最新业务发展。

根据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筹集资金活动进程及结果,类REITS计划之第二期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投资者于买卖或投资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