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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慈医疗控股股东质押股份

2018-01-26 20:03:00

本公告由瑞慈医疗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7条而作出,据其规定,倘本公司控股股东把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加以质押,以担保本公司的债务,或担保本公司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则本公司须刊发公告。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1月8日之公告(「该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12月8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成立合营公司之投资协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该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已获告知,於2018年1月26日,控股股东翠慈(由梅医师全资拥有)以平安健康科技基金为受益人质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88,200,000股普通股(「质押股份」),作为合营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向平安健康科技基金发行本金金额为人民币75.0百万元之可换股债券之担保。

於本公告日期,翠慈持有872,550,000股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4.81%,而质押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