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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认购理财产品

2020-09-10 00:00:00

认购理财产品

于2020年8月27日,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认购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695万元)。

于2020年9月10日,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认购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7,910万元)。

于2020年9月10日,京投卓越与工商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认购理财产品,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260万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兹提述(i)本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260万元),及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I,认购总金额为人民币9,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1.017亿元);及(ii)本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京投卓越与工商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II,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2,260万元),及京投卓越与工商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认购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相当于约港币5,650万元)。于本公告日期,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和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存续。

于2020年8月27日,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于2020年8月27日,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存续,而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I则期满。由于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均与兴业银行于12个月内订立,故此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然而,由于经合併计算的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低于5%,故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项下交易无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任何公告规定。

于2020年9月10日,京投卓越与兴业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由于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均与兴业银行于12个月内订立,故此等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由于经合併计算的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项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

于2020年9月10日,京投卓越与工商银行订立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于2020年9月10日,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存续,而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II则期满。由于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均与工商银行于12个月内订立,故此等协议项下的交易应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合併计算。由于经合併计算的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均有一项或以上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相关规定,京投卓越理财协议IV及京投卓越理财协议VII项下交易均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