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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第3.7条作出的每月更新公告

2021-02-08 00:00:00

兹提述香港华信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 的以下公告: (i)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 十五日 有关呈请人提交清盘呈请之公告; (ii)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 十二日 有关呈请的最新情况之公告(「八月 公告」) ; (iii)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 十一日 的每月更新公告; (iv)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十月 九日 的每月 更新公告; (v)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 九日 的每月 更新公告; (vi)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九日 的每月 更新公告;及 (vii) 日 期为二零二一年一月 八日 的每月 更新公告(统称「该等公告」)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八月 公告所披露, 委任清盘人可能会导致出售目 标股份, 而这或会触发收购守则规定之强制全面要约, 前提是任何买方及与其有一致行动的各方获得本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可能交易」) 。 于本公告日 期, 经清盘人告知, 清盘人正在邀请及物色目 标股份的潜在购买者, 因此并无真正的要约即将到来。

根据收购守则第 3.7 条的规定, 每月 公告载列可能交易的进度, 直至宣佈根据收购守则第 3.5 条确定有意提出要约或作出决定不进行收购要约为止。 本公司将于适当情况下或根据上市规则及╱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 另行发表公告。

警告: 概不保证委任清盘人将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并导致《收购守则》规则 26.1 下的全面要约。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彼等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 彼等应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