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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公告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 刊发公告针对控股股东之清盘呈请之最新资料

2020-08-12 00:00:00

本公告乃由香港华信金融投资有限公司(「本公司」, 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第 13.09 条及第 13.25(1)(b)条, 及《公司收购、 合併及股份回购守则》规则 3.7(「《收购守则》」) 而作出。

兹提述本公司 日 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 十五日 有关呈请人清盘呈请之公告(「 该公告」) 。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呈请

本公司获知,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十日 上午九时正(开曼群岛时间) 在开曼群岛大法院进行了 呈请聆讯, 大法院颁令( 其中包括) 对控股股东进行清盘, 及委任 PwCCorporate Finance & Recovery (Cayman) Limited 的 Jess Shakespeare 先生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庄日 杰先生和苏文俊先生为控股股东的共同法定清盘人(「清盘人」) 。 清盘人应具有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接管、 收集和获取控股股东的财产, 并通过公开拍卖或私人合约形式出售控股股东的任何财产, 并具有转让全部或部份财产的权力或出售给任何人。

于本公告日 期, 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 860,120,000股股份(「股份」)(「目 标股份」)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 50.89%。 正如上文提及到, 清盘人有权处置控股股东的任何财产, 包括目 标股份。 因此, 清盘人的被委任可能会导致目 标股份的出售, 而这可能会触发《收购守则》下的强制全面要约, 前提是任何买方和与之一致行动的人士要收购 30%或更多本公司的投票权。

本公司的证券

于本公告日 期, 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包括 1,690,000,000股股份。 除上述者外, 本公司于本公告之日 并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 。

每月 最新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7, 本公司将每月 刊发公告, 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5 公佈作出收购要约的明确意向, 或决定不继续进行要约为止。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 的规定作出进一步公佈。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 要约期由本公告日 期开始, 即 2020年 8 月 12 日 。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 谨此提醒本公司的联繫人(定义见《收购守则》, 其中包括拥有 5%或以上本公司有关证券 (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4) 的股东) , 及目 标股份的潜在买家均须根据《收购守则》的规定披露彼等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股票经纪、 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8,《收购守则》规则 22 注释 11 之全文乃复述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 银行及其他人, 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 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 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 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 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 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 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 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 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 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 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 因此, 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 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 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 包括客户的身分。 」

警告: 概不保证委任清盘人将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并导致《收购守则》规则 26.1 下的全面要约。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彼等如对其状况有任何疑问, 彼等应咨询其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