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 (2)条、第13.51(2)(h)条及第13.51(2)(n)(iii)条作出之公告 本公告乃由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 (2)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汪孟德先生(「汪先生」)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通知,由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系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中国」全资附属公司)未能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于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其2022年中期报告,上交所及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先生施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1)上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汪先生予以公开谴责,及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诚信档案;及(2)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汪先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除汪先生以外)已审阅纪律处分的相关函件。相关违规乃由于融创中国2021年年度业绩及2022年中期业绩披露延迟,进而造成融创房地产2022年中期报告亦披露延迟。董事会(除汪先生以外)认为相关违规系客观原因所致,汪先生诚信且勤勉行事,仍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认为纪律处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或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汪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汪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 规则第13.51(2)(h)至 (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并无任何有关汪先生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