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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第13.51(2)(h)条及第13.51(2)(n)(iii)条作出之公告

2023-04-27 00:00:00

本公告乃由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第13.51(2)(h)条及第13.51(2)(n)(iii)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汪孟德先生(「汪先生」)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通知,由于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係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融创中国」全资附属公司)未能按照上交所及深交所的相关债券上市规则等规定,于二零二二年四月三十日前披露融创房地产二零二一年年度报告,上交所及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汪先生施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1)上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汪先生予以通报批评,及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及(2)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及汪先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及将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除汪先生以外)已审阅纪律处分的相关函件。相关违规乃由于融创中国未能及时完成二零二一年年度业绩的审计等客观原因导致。董事会(除汪先生以外)认为汪先生诚信且勤勉尽责,仍适合担任本公司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认为纪律处分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及╱或营运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汪先生已向本公司确认,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汪先生的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的规定予以披露,并无任何有关汪先生的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