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续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持续关连交易的招股章程及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6月11日内容有关房修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鉴于与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有关的若干持续关连交易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与融创中国订立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据此,本集团有条件同意重续及合併提供予融创集团成员公司的现有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交付前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维修施工服务等常规服务,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三年。
重续房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房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的招股章程,鉴于该协议将于2022年12月31日届满,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与融创中国订立房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据此,本集团有条件同意重续提供予融创集团成员公司的现有房产经纪服务,服务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为期两年,服务内容为就融创集团及其联繫人开发的物业提供经纪服务。
修订商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的条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1月7日内容有关商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于2022年4月29日,本公司与融创中国订立商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修订商业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以及设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融创中国持有本公司合计64.61%的权益。融创中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并为本公司于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人士。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以及补充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属经常性质,并将在本集团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持续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其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十四A章,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须遵守申报、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融创中国及其联繫人将就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由于各补充协议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均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补充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物业管理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的进一步详情;(ii)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推荐意见函件;(iii)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有其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意见);及(iv)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2022年5月30日(即于本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以预留充足时间编制以供载入通函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