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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多家银行认购理财产品

2020-08-28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公司已向五家银行(包括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及工商银行)认购相关理财产品。

I.农业银行

于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23日,本公司就农业银行发售之理财产品进行五次认购。于本公告日相关之未赎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84.92百万元。

II.中国银行

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8月10日,本公司就中国银行发售之理财产品进行九次认购。于本公告日相关之未赎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06.00百万元。

III.中信银行

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5月22日,本公司就中信银行发售之理财产品进行七次认购。于本公告日相关之未赎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百万元。

IV.招商银行

于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7月13日,本公司就招商银行发售之理财产品进行十四次认购。于本公告日相关之未赎回本金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46.51百万元。

V.工商银行

于2020年5月29日,本公司认购由工商银行发售之一项理财产品。于本公告日相关之未赎回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10.00百万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i)农业银行理财产品、(ii)中国银行理财产品、(iii)中信银行理财产品、(iv)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及(v)工商银行理财产品各自乃向相同银行认购且性质相若,故在各自情况下,于计算有关交易的相关百分比率时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就相关期间各银行的相应未赎回本金金额进行累计合併计算,犹如与该银行仅进行一项交易。由于(i)农业银行理财产品、(ii)中国银行理财产品、(iii)中信银行理财产品、(iv)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及(v)工商银行理财产品各自之期间内未赎回本金金额累计之最高额合併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5%但低于25%,故该等认购事项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本公司应于有关义务产生时已就各项(i)农业银行理财产品、(ii)中国银行理财产品、(iii)中信银行理财产品、(iv)招商银行理财产品及(v)工商银行理财产品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的相关通知及公告规定。遗憾地,本公司承认,因无心疏忽而延迟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有关规定。未能及时作出披露乃由于经考虑该等理财产品的相对低风险及灵活赎回性质后,误认该等理财产品的性质与银行存款类似(其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所定义的交易)。近来,于编制本公司中期报告及预先制定业务计划时,相关业务单位重新审视有关交易,并就上市规则的涵义向董事会及专业顾问寻求建议。因此,本公司获建议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刊发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