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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变更二零一九年度审计师

2019-10-22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4)条作出。

经考虑本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建议终止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担任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审计师(「建议终止」)。

同时,董事会建议委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审计师(「建议委任」),并釐定其分别为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酬金人民币164万元正(含税)及为本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酬金人民币36万元正(含税)。

瑞华已书面确认,并无有关建议终止之事项须敦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垂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亦确认,本公司与瑞华并无分歧或未决事项,而据董事会所知,并无有关变更审计师之任何其他事项须敦请股东垂注。

建议终止和建议委任惟须获股东于将举行之临时股东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变更审计师详情的通函将根据上市规则尽快寄发予股东。

董事会谨此向瑞华过去多年对本公司提供之专业及优质服务致以由衷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