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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股息

2021-05-23 00:00:00

兹提述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ivzonPharmaceuticalGroupInc.*(「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发佈的有关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举行之二零二零年度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二零二一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二零二一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统称「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公告。关于在大会上审议的议案详细内容,已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的通函(「通函」)。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年度股东大会上已通过以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含本公司已回购但未注销的股份数量),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50元(含税)。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现金股息将派发予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上述建议派发的现金股息均以人民币计值,以人民币向本公司A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向H股股东发放,以港币发放的股息计算汇率以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星期四))中国人民银行公佈的人民币兑港元中间价为准,即1.00元港币兑0.83015元人民币。据此,本公司每股H股现金股息约为港币1.50575元(含税)。

釐定H股股东收取拟派现金股息资格的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为符合资格收取拟派现金股息,尚未登记的H股股东务请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证书送达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54楼,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1月6日发佈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本公司向名列于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有义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其应得之股息将被扣除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根据税收协议(安排)等相关税法规定申请办理退税(如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5月13日发佈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徵收个人所得税。因本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派付股息时,本公司对名列于公司H股股东名册上的外籍个人股东将不代扣代缴中国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的规定,(i)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本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本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ii)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徵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徵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本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股东应向其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拥有及出售本公司H股而产生之中国、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而本公司不会且将不会就上述代扣代缴可能对任何人士产生之任何影响承担责任。

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获及时确定或不正确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对代扣代缴税项的争议,本公司将不会受理,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已委任工银亚洲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将支付已宣派的现金股息予收款代理人,以供向H股股东派付。现金股息支票将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以普通邮递方式寄予有权收取的H股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承担。

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之股权登记日、派发办法和时间另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