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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更

2024-04-12 00:00:00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及董事委员会组成变更 现恒建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佈董事会成员及董事委员会组成的变更如下: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 丘子敏先生(「丘先生」)因需要有更多时间处理其个人及其他商业事务,已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职务,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丘先生已确认彼与董事会及本公司并无意见不合,以及没有其他有关其辞任而须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垂注之事宜。 董事会谨此对丘先生在本公司服务任期间对本公司所作出之宝贵贡献,致以衷心感谢。 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委员会成员变更 随着丘先生辞任,莫锦嫦(「莫女士」)将被委任为本公司独董及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成员及提名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莫女士简介 莫女士,现年64岁,荣誉文学士。她从事法律事务工作超过27年。莫女士现任陈冯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莫女士主要致力于企业融资,尤其着重于首次公开发行、二级市场融资、上市公司合规及相关交易。 她在为国际和香港公司在联交所寻求上市以及为申请人的保荐人/承销商提供法律咨询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她还从事併购交易、首次公开招股前投资、企业重组、中国委托公证、遗嘱及遗产承办业务。莫女士曾于二零一五年八月至二零二三年八月担任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508)之独董,她现兼任中国再保险(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董事。莫女士具有香港高等法院授予的律师资格,英格兰和威尔士最高法院授予的律师资格,中国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 莫女士将与本公司签订为期3年并可续期的委任书,彼将有权收取每年150,000 港元之董事袍金。她的酬金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照本集团之薪酬政策并考虑到彼之资历及经验、将承担之职责以及同类职位之现行市场酬金水平等因素所提供之建议而釐定。 莫女士的董事初始任期将直至她获委任后本公司第一次股东週年大会结束为止,彼可于该股东週年大会膺选连任,并且按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法例条款轮值告退。 莫女士为本公司已辞任之董事丘先生之配偶,惟董事及提名委员会认同莫女士的独立性,并认为彼为填补丘先生因辞任而产生空缺之合适人选,原因包括:(i)莫女士仅因她为本公司已辞任的独董的配偶而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3(6)条外,均能满足所有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所有独立性准则。董事会并无知悉任何可能影响其独董独立性的因素。董事会认为,身为前独董的配偶不应自动被视为对莫女士本人作为独董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考虑到莫女士的属性及丘先生自获委任之日起至本公告之日止满足上市规则第3.13条下的所有独立性准则,董 事会认为,莫女士与丘先生的联繫不应被视为对其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ii)经考虑莫女士之背景、专业资格及经验之后,本公司相信莫女士有能力运用其专业判断,并能运用其于法律领域的广泛知识及经验。董事会进一步相信她具备足够素质及属性,及于法律领域的宝贵经验、专业知识同敏锐度将为董事会及公司整体带来重大贡献和利益;及(iii)莫女士的委任将改善董事会之多元化(a)性别方面-于现有之一名女性执行董事外,增加一名女性独董;及(b)专业资格及经验方面-于现时董事会主要由具有工程资格及经验的董事组成,增聘一名在资本市场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 此外,联交所已确认其同意本公司认同莫女士具备独立性以担任本公司独董之观点。 于本公告日期,丘先生持有本公司6,000,000股股份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0.72%,由于莫女士为丘先生之配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莫女士被视为于丘先生拥有权益的相同数目股份中拥有权益。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述披露外,莫女士(i)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层人员或任何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係;(ii)没有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iii)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任何上市公司任何董事职位;(iv)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位;(v)并无持有任何包括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含义内之股份或权益。 就莫女士之委任,没有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予以披露,董事会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联交所注意。 董事会谨此欢迎莫女士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