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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7-22 00:00:00

兹通告前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 ) 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77号盈置大厦7楼举行股东週年大会(「大会」 ) ,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 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的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重新委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釐定其薪酬。

3. 重选徐明星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4. 重选浦晓江先生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

5. 重选蒋国良先生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6.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釐定本公司董事酬金。

7.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

(B)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或将需要于有关期间或于有关期间末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的权力) 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及第(B)段之批准所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 及发行之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i)根据本公司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或所采纳当时的类似安排行使购股权,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职员及╱或僱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或(ii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任何类似安排(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 ) 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 则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股东名册上的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所持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项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

8.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 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已发行股份,以及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有关股份时必须依据并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B) 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将加入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釐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第(A)段之批准而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时之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须应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时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时;

(ii) 开曼群岛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

9.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本通告(「通告」 ) (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 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本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的一般授权,方法为额外加上本公司根据本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的数额,惟上述扩大数额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