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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20-01-03 00:00:00

兹提述培力控股有限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一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供股(「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董事会于「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一节第五段所载资料中发现一处无心之失,并谨此澄清该段所载资料应如下︰

由代名人代为持有(或在中央结算系统持有)股份之投资者如欲将其名称登记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必须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必要文件交回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载于本公告),以办理登记手续。」

除上文披露者外,该公告所有资料维持不变。上述澄清事项对该公告所载任何其他资料概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