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视作出售于一间附属公司的股权之须予披露交易的补充协议

2020-12-30 00:00:00

兹提述誉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七日的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投资方对航天三创环保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持有51.0%股权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作出投资,其构成本集团的一项视作出售事项。除另有指明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投资方、现时股东与目标公司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补充协议各方同意修订增资协议内有关付款条款的条款。

根据增资协议及该等公佈所载,于所有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投资方须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割期限」)向目标公司之指定银行账户缴足投资额。

根据补充协议,各方同意清偿投资额的交割期限应修订至于有关政府部门就增资完成变更登记(须不迟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或有关订约方或会相互协定的其他日子))后满四个月当日及于充分达成增资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后的日期。

各方进一步同意,投资方及现时股东根据实际清偿的资本比例应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对于有关未清偿的投资额,投资方不应享有╱承担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相应经济利益、权利及义务。

倘于完成增资变更登记四个月后,增资协议的所有先决条件仍未获充分达成(惟获投资方另行豁免者则除外),增资协议应自动终止,且投资方应无偿向现时股东转回目标公司的任何股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增资并无其他变动,且增资协议之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维持不变并继续保持十足效力及效用。

订立补充协议之理由

补充协议的条款乃由投资方、现时股东及目标公司经公平磋商后达致。由于投资方需要更多时间清偿投资额,各方同意交割期限应修订至于有关政府部门就增资完成变更登记(须不迟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后满四个月当日。董事认为,补充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