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2019-10-21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按竭尽所能基准透过配售代理按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之价格配售最多250,000,000股配售股份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该等承配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为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每股配售股份0.205港元之配售价(i)较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即配售协议日期)于联交所所报每股股份0.245港元之收市价折让约16.33%;及(ii)较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八日止(包括该日)连续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每股股份0.25港元之平均收市价折让约18%。

最多25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于(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4,615,489,735股股份之约5.42%;及(ii)经配售事项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约5.14%。配售事项项下配售股份之最高总面值将为2,500,000港元。

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应付配售代理之佣金及于配售事项产生之其他费用后)预期将分别为约51,250,000港元及约50,953,750港元。本公司拟将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净额用于(i)偿还贷款;(ii)发展本公司之现有业务;及(iii)本公司之一般营运资金及有待物色之潜在投资。

配售事项须待(其中包括)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可作实。

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配售股份将根据于股东週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之一般授权予以发行。

完成须待配售协议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由于配售事项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