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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续特许协议之关连交易

2021-07-09 00:00:00

兹提述京基金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租赁香港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大楼44楼之独立部分(其本身为独立及分隔办公室单位,可用面积约6,093平方呎)(「该等物业」),租期自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六日起为期一(1)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于特许协议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届满,故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京基管理与特许人订立重续特许协议,以重续租赁该等物业,租期自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为期一(1)年,并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届满(包括首尾两日)(「重续特许协议」)。重续特许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重续特许协议日期: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订约方:(i)特许人;及

(ii)京基管理。

标的事项:特许人应批准京基管理以非独家基准使用及占用该等物业特许期:固定年期由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并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五日届满(包括首尾两日)

特许费:每个历月389,353港元(不包括政府差饷、管理费、空调费等),须于每月月初前五(5)日支付。

重续特许协议项下之特许费乃由京基管理与特许人考虑到邻近该等物业之可资比较物业通行市价后,经公平磋商釐定。

有关重续特许协议之会计处理

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后,一般而言,本集团(作为获特许人)须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于本集团之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租赁为使用权资产。由于重续特许协议之年期不超过12个月,故本集团或不会选择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就重续特许协议项下拟进行之租赁于其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资产及负债。因此,本集团根据重续特许协议应付之特许费将于其产生期间于本集团损益账中确认为开支,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支付该等租金将被视作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订立重续特许协议之理由

根据特许协议租赁之该等物业已于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五日届满。该等物业位于设备及管理完善之办公室大楼内,且该办公室大楼为香港地标楼宇之一。于过去一年,本公司收到来自其客户对该等物业之正面意见,且本集团之收入亦大幅增加,董事会认为,本集团可透过租赁该等物业继续更有效利用其资源,因此,其可受惠于续订特许协议并于同一地址继续经营其业务。

重续特许协议之条款乃按公平基准磋商,且根据重续特许协议收取之特许费乃经考虑现行市场租金后而釐定。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重续特许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且按正常商业条款达成,乃于本集团之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集团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毛皮贸易,在丹麦养殖水貂、毛皮经纪、提供证券经纪服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服务及放贷。

特许人之资料

于本公告日期,京基实业为一间于香港成立之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京基实业由陈先生之兄弟陈家荣先生(亦为京基实业之唯一董事)全资拥有。

于本公告日期,KK文化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550)。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特许人为全层之租户。于本公告日期,陈先生为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间接持有3,363,819,533股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50.02%。因此,陈先生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此外,于本公告日期,陈先生为KK文化(为特许人之一)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而陈先生之兄弟陈家荣先生拥有京基实业(为特许人之一)所有股本权益,而彼亦为京基实业之唯一董事。因此,各KK文化、京基实业及陈家荣先生均为陈先生之联繫人士,属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重续特许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由于重续特许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重续特许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则,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