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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16条作出之披露

2019-08-01 00:00:00

贷款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19年8月1日(交易时段后),贷款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贷款人已同意向借款人授出本金额最多为25,000,000港元之贷款,为期由提取日期起至最后偿还日期。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贷款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贷款协议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由于本集团向联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3.11(2)条)提供之财务资助总金额超出资产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1)条)之8%,故上市规则第13.16条之一般披露责任亦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