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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 建议收购GUARDIAN CITY LIMITED之销售股份 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6-10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十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与该等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收购销售股份(相当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本之30%),总代价为176,005,000港元。

销售股份之总代价将为176,005,000港元,其将由买方透过于完成时以(i)现金金额10,000,000港元及(ii)促使本公司按发行价每股代价股份1.085港元,分别向该等卖方或彼等各自之代名人或指定人士配发及发行153,000,000股代价股份之方式支付。代价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于完成后,买方、卖方1及卖方2将分别于目标公司之30.0%、20.4%及14.4%股权中拥有权益。因此,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联营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之若干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通知及公告规定。

完成须待买卖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可能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