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刊发。
稳定价格期结束
本公司宣佈,与股份发售有关的稳定价格期已于2020年4月 19日(星期日)(即递交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第30日)结束。
稳定价格行动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联席账簿管理人向本公司确认,并无根据配售超额配发任何股份。因此,联席账簿管理人(为彼等本身及代表配售包销商)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且稳定价格经办人、其联属人士或代理(为彼等本身及代表包销商于稳定价格期内并无就股份发售进行稳定价格行动。
超额配股权已于2020年4月 19日(星期日)(即递交公开发售申请截止日期后第30日)失效。因此,概无亦不会根据超额配股权发行任何股份。
公众持股量
董事确认,本公司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的公众持股量规定,即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至少25%须一直由公众人士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