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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1)与中泰证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2)与山东钢铁订立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3)与山东钢铁订立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 (4)与山东钢铁订立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2019-04-26 00:00:00

与中泰证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中泰证券订立之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

诚如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中泰证券订立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且分别就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相关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设立年度上限。由于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相应年度上限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集团将继续进行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特定持续关连交易,且本公司拟调整证券经纪及其他金融服务的上限额度,接受中泰证券及╱或其联繫人提供的场外期权介绍业务,故本公司须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因此,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交易时段后)与中泰证券订立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建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2019年、2020年及2021年之年度上限。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一经生效,原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告终止。

与山东钢铁订立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之原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

诚如上述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原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且分别就2017年、2018年及2019年相关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设立年度上限。由于原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相应年度上限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且本集团将于2019年12月31日后继续进行原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故本公司须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因此,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交易时段后)与山东钢铁订立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并建议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2020年、2021年、2022年之年度上限。

与山东钢铁订立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之原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的公告所披露,依据原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鲁证经贸与山东钢铁及╱或其联繫人购销大宗商品。由于鲁证经贸日后将继续向山东钢铁及╱或其联繫人采购热轧宽钢板等大宗商品,并且山东钢铁及╱或其联繫人亦计划从鲁证经贸购买焦炭、铁矿石等原材料,故本公司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据此,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交易时段后)与山东钢铁订立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并建议大宗商品购销框架协议项下之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之年度上限。

与山东钢铁订立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和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的原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和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的公告所披露,依据原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本集团向山东钢铁及╱或其联繫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由于原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相应年度上限将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且本集团将于2019年12月31日后继续进行原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并向山东钢铁及╱或其联繫人提供风险管理及其他金融服务,故本公司需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联交易的规定。因此,本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交易时段后)与山东钢铁订立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并建议风险管理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2020年、2021年及2022年之年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