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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与山东钢铁订立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

2020-11-27 00:00:00

与山东钢铁订立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及2017年5月22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之原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及其年度上限金额以及前述的年度上限金额之修订。

诚如日期为2017年4月28日及2017年5月22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与山东钢铁订立原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且分别就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相关非豁免持续关连交易设立年度上限。该交易的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经修订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5,800千元、人民币7,600千元及人民币9,800千元。由于原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而本集团将于2020年12月31日后继续进行原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故本公司须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因此,本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交易时段后)与山东钢铁订立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并建议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2021年、2022年及2023年之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山东钢铁持有莱芜钢铁80.52%的股份,莱芜钢铁持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泰证券41.32%的股份,且莱芜钢铁为中泰证券的控股公司,故山东钢铁按上市规则第14A章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并且,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的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由于本公司与山东钢铁订立之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之建议年度上限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因此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的规定,但豁免遵守寻求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经考虑定价政策、釐定建议年度上限的基准、持续关连交易的原因及裨益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期货经纪服务框架协议拟进行之交易的条款及其项下之建议年度上限乃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于董事会通过有关上述框架协议及其建议年度上限的决议案时,于上述协议具有重大权益的董事,即钟金龙先生、刘洪松先生及胡开南先生,均已放弃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