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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鸭须予披露交易 - 认购金融产品(摘要)

2017-08-15 22:49:00

认购金融产品

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五日,本公司认购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90.0百万元的四项光大银行金融产品。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每项认购事项计算的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有关每项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不构成一项须予公布的认购事项。然而,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事项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有关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合计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认购光大银行金融产品

(略)

与光大银行所订立的该认购协议的其他主要条款

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指自认购协议日期开始及於到期日结束的期间。根据认购协议,认购事项款额将於投资期限开始之日转予光大银行。光大银行须支付本金金额及於到期日支付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回报。於投资期限期间,本公司不可於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到期日前赎回认购协议。光大银行不得於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到期日终止认购协议。

光大银行金融产品是并无保证回报的保本金融产品。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相关投资主要包括存款、银行同业拆借及其他货币市场基金、评级高於一定等级的企业政府债券、有固定回报的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产品,惟每类相关投资不得超过投资组合总投资额的若干百分比。

本公司须每年承担金额不超过光大银行金融产品本金总额0.05%的托管费,每年的手续费为光大银行金融产品本金总额的1.50%。有关费用及开支将自收益中抵扣,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为经计及有关费用及开支後本公司可获得的收益率。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每项认购事项计算的全部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有关每项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不构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然而,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认购事项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合计超过5%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有关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认购事项合计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其他光大银行所发行的仍未到期金融产品。

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就该三项认购事项合并计算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合计略微超过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认购事项合计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34条项下所载的通知及公告规定。本公司须於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的认购事项後尽快刊发公告。由於文书上有关认购事项合并计算的不周,本公司并无就二零一七年七月认购事项超过限额刊发公告。因此,本公司并无完全遵守上市规则。未来本公司将会及时作出披露以确保完全遵守上市规则。

认购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理由及裨益

光大银行金融产品认购事项乃为库务管理目的而作出,以实现本公司未动用资金回报的最大化,当中已考虑(其中包括)风险水平、投资回报及到期期限。在作出投资前,本公司亦确保在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後仍拥有充足营运资金以满足本集团业务、经营活动及资本开支的资金需求。

光大银行金融产品为一家知名商业银行所发行相关风险较低的短期保本金融产品。尽管光大银行金融产品作为并无预定或保证回报的理财产品销售,但相关投资被视为风险相对较低,亦符合本集团的内部风险管理、现金管理及投资政策。

鉴於光大银行金融产品具备收益较高优势,可赚取较低息趋势下的即期储蓄或定期存款利率更丰厚的回报,加上风险偏低及期限较短,董事认为本集团就投资光大银行金融产品承担极低风险,且每项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订约方的一般资料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本公司为中国休闲卤制品的领先品牌及零售商。

有关光大银行的资料

光大银行为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为一名独立第三方。光大银行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提供诸如存款、贷款及基础投资产品等服务。光大银行在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6818)及於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01818)。就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光大银行及其最终主要实益拥有人(光大银行所公开披露者)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周黑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光大银行」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商业银行,为一名独立第三方

「光大银行金融产品」指光大银行及本公司根据有关认购协议发行及认购的金融产品,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有关金融产品累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而「光大银行金融产品」应指每项金融产品及该等金融产品中的任何一项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并非独立於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

「投资期限」指相关光大银行金融产品的期限,於此期间光大银行金融产品预期带来收益(如有)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认购事项」指本公司根据相关认购协议认购光大银行金融产品

「认购协议」指本公司与光大银行就认购事项订立的认购协议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