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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告

2019-03-01 00:00:00

谨此提述迪诺斯环保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的盈利警告公告(「盈利警告」)以及根据公司收购及合併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的公告(「3.7公告」)。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作出。董事会谨此澄清,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盈利警告构成盈利预测,并须由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或核数师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作出报告。

由于盈利警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其规定本公司须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披露任何内幕消息)而刊发,鉴于时间限制,本公司在遵守收购守则规则10.4所载规定上遇到实际困难(不论在时间上或其他方面)。本公司谨请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垂注,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之标准。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4,财务顾问及会计师或核数师就盈利警告作出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必须载入向股东发出之下一份文件内。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全年业绩公告(「全年业绩」)将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或前后刊发,且预期其同期年度报告(「年报」)将于二零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全年业绩将遵守上市规则所载之初步利润表规定。预期全年业绩将于寄发任何可能就3.7公告所述潜在出售事项(「潜在出售事项」)向股东寄发的要约或回应文件前刊发。因此,根据收购守则规则10在向股东寄发的下一份文件中载入盈利预测报告的要求,预期将由刊发年报所取代,因为全年业绩将属于收购守则规则10.09(ii)范围内。除上述者外,盈利警告所载所有资料保持不变。

盈利警告并不符合收购守则规则10规定之标准,亦并未根据收购守则作出报告,因此,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依赖盈利警告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评估潜在出售事项之优点及缺点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