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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续租赁协议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

2020-06-0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的招股章程中「关连交易」一节,内容有关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

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

本集团一直根据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向KwongFai及鹏辉(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租赁若干物业,作为其香港办公室及中国的生产基地。就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而言,由于(i)有关租赁本公司香港办公室的租赁协议的期限定为直至二零二零年五月三十一日;(ii)有关租赁生产基地的各份租赁协议的期限定为直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iii)本集团拟扩大就生产基地租赁的建筑面积,因此,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本集团已与KwongFai及鹏辉订立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以重续二零一七年租赁协议两(2)年,自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以持续进行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及发展。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由于(i)KwongFai由钟国强先生及其配偶共同拥有的公司间接全资拥有;(ii)鹏辉由钟国强先生及周青先生分别拥有50%权益的公司全资拥有;及(iii)钟国强先生及周青先生均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兼执行董事,因此,KwongFai及鹏辉均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而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租赁交易将被确认为收购使用权资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将构成本公司的一次性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租赁交易会合併计算以进行适用的规模测试。根据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将予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约为7,406,333港元。由于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租赁交易(按合併基准计)最高适用百分比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按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的使用权资产总值计算超过5%但少于25%且使用权资产总值少于10,000,000港元,故二零二零年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租赁交易(按合併基准计)构成(i)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及(ii)本公司的关连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76(2)条的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