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有关目标公司表决权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8-31 00:00:00

世纪睿科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于交易时间后),高骏(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高骏(北京)」)与北京裕泰投资有限公司(「裕泰」)达成一项协议(「协议」),根据该协议,裕泰同意以零对价不可撤销地委托高骏(北京)于北京格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股东会议上代表裕泰行使表决权(「表决权安排」)。于协议签署前,高骏(北京)及裕泰分别持有目标公司49%及2%权益,而目标公司其余49%权益由六位独立第三方(定义如下)持有。

依据协议,如在任何情况下裕泰计划处置其于目标公司的权益,裕泰须就该等处置事宜提前徵得高骏(北京)的书面同意,而高骏(北京)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有关目标公司及裕泰的资料

目标公司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间专注于专业视频软件及设备研发的公司及系统设备供应商。目标公司于中国及海外全媒体市场生产的许多产品均源于目标公司所拥有的多项专利及软件着作权。

裕泰是于中国设立的一间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从事投资管理及咨询。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裕泰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其独立于及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或任何其子公司或其各自联繫人无关连(「独立第三方」)。

目标公司财务资料

根据目标公司未经审核管理账目,目标公司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产总值及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95.0百万元及人民币44.8百万元。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后纯利分别约为人民币0.2百万元及0.3百万元。目标公司于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后净亏损分别约为人民币8.9百万元及9.6百万元。

于协议签署生效后,高骏(北京)将被视作于目标公司持有51%表决权。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综合计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为一间立足于中国的一站式软硬件全媒体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协助进行内容制作、播放及传送;系统运维服务;及销售自有研发产品。

进行表决权安排的理由及裨益

裕泰与高骏(北京)有关表决权安排是因裕泰欲倾注更多时间处理其他业务,因此,裕泰委托高骏(北京)代表其于目标公司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目标公司主要从事多种自有研发产品的研发,为现代化广播及全媒体内容制作基础的核心基本元素。本集团相信表决权安排将加强目标公司及本集团之间的合作,及有助于本公司进一步发展其自有研发产品板块。董事认为,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表决权安排所涉及的若干相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4章)超过5%但低于25%,表决权安排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