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中国飞鹤有限公司(「要约人」)与原生态牧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六日的联合公告(「规则3.5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的联合公告(「延迟寄发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规则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进一步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综合文件连同综合文件随附有关股份要约的白色接纳表格及有关购股权要约的粉红色接纳表格(「接纳表格」)须于规则3.5公告日期起计21天内(即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或之前,由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并非工作日,根据收购守则延长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或执行人员可能批准的较后日期寄发予股东。
如延迟寄发公告中所述,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将寄发综合文件的时间由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八日延期至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或之前的日期,且执行人员已同意该申请。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将载入综合文件的若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及物业估值报告),本公司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向执行人员申请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连同接纳表格)的截止日期进一步延期至二零二零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的日期。执行人员表示其有意授出有关同意。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连同接纳表格)时联合刊发进一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