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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 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2020-07-30 00:00:00

本公告乃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为「本集团」)自愿作出,以向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最新业务进展情况。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

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气电集团」)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合作框架协议」),自合作框架协议日期起为期五年,以就(其中包括)于太仓港(一个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江苏省太仓市的港口)发展液化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业务、兴建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发展及经营液化天然气罐箱业务以及兴建液化天然气车船加注站建立合作关係。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及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同意下列各事项:

(1) 订约方须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后儘快成立专项工作小组,以就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交流资料、讨论、协商及推进申报及建设方案,以及就液化天然气罐箱业务、液化天然气车船加注站及市场开拓加快合作方案,并根据具体合作方案进一步订立合作协议;

(2) 订约方须共同推进太仓港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申报、建设以及运营。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根据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专业意见,并协同本公司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中海石油气电集团亦可就液化天然气国际贸易给予支持。本公司须利用其专业知识,在开拓下游市场、潜在的主要用户及获得行政审批方面给予支持。订约方同意,在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决定投资太仓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即入股太仓市众城港口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公司」),目前本公司在项目公司中占股90%,太仓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10%,该项目公司名称可在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入股后依据其意见进行变更)。订约方须另行订立投资协议同时经各方同意可以适时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

(3) 订约方同意,鉴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在接收站、储罐设计及建设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在保证「成本最低、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前提上,由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优先负责太仓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或订约方可以共同协商建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其他方式);

(4) 订约方同意,太仓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的运营将采纳「代加工」模式,并由项目公司按照液化天然气资源加工量收取加工费,太仓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收取的单位加工费率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5) 根据液化天然气罐箱的实际业务发展,中海石油气电集团为本公司首选合作对象,并向本公司提供最具市场竞争力价格的液化天然气,本公司根据订约方指定的装载地情况,协助办理吊装、充装、堆存及其他相关手续,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的辅助设备提供进行改造(如需)。根据终端客户的需求,订约方共同制定高效、灵活、有价格竞争力的液化天然气罐箱装载、物流以及转运方案;

(6) 根据太仓市液化天然气车船加注站规划,太仓市拟建设若干车船加注站。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在车船加注站的设计、建设、运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订约方就车船加注站共同进行其申报、建设和运营;

(7) 订约方共同推进在江苏省、长江下游以及长三角区域包括液化天然气在内的天然气市场开拓;及

(8) 订约方共同努力,通过项目合作,建设长三角天然气交易中心和交割地,并形成天然气的长江指数。

有关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的资料

中海石油气电集团为一间于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的全资附属公司。统一经营和管理中国海洋石油的气电板块的业务。其主要经营范围为:投资及投资管理;组织和管理以下经营项目:石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LNG)、油气化工有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石油天然气含液化天然气(LNG)工程设计、开发、管理、维护和运营有关的承包服务;石油天然气及其副产品的加工、储运、利用和销售;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管理和运营;煤层气、煤化工项目的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电力开发、生产、供应及相关承包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咨询;自营和代理液化天然气( LNG)及油气相关产品、相关设备和技术及劳务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利用及相关业务。

订立合作框架协议的理由及益处

按照国家发展策略,液化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将会是未来主要的应用能源。随着天然气消费量需求的不断增长,且季节性消费差异明显,短期内我国储气设施不足等因素,导致我国目前运营以及在建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无法完全满足和适应天然气消费增长和市场的需求。为保障苏州及长三角区域安全供气,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充分利用太仓港天然优势,本公司拟在太仓港进行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建设。

本公司亦希望发掘液化天然气罐箱的发展潜力,液化天然气罐箱可以通过车辆或船舶进行灵活运输。国务院和交通部出台多项相关政策,推动液化天然气罐箱业务快速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亦发表利用液化天然气罐箱作为地方政府和各类企业的临时补充储气设施的可能性,这些政策均极大的推动了液化天然气罐箱的应用与发展。且本公司已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签署《液化天然气销售与购买合同》,双方将以罐箱的形式购、销液化天然气。

此外,鉴于液化天然气具有清洁、高效及安全的特点,中国交通部及国家能源局一直在推进液化天然气作为水上运输燃料的应用,这将有可能提高对液化天然气消费的需求。

因此,董事会认为,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契合本公司发展战略,让本公司能够利用中海石油气电集团在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加气站、液化天然气罐箱及液化天然气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技术及资源优势。董事会亦认为,本公司与中海石油气电集团之间的合作将为彼此创造协同作用,以于若干项目(包括本公司于太仓港发展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及在太仓市兴建及发展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寻求进一步业务合作,而此举符合本公司长期发展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此项合作或可突破现时天然气供应制约,增加天然气供应来源满足市场天然气长期供应缺口,同时可增加本公司收入及盈利。

合作框架协议载列订约方之间潜在合作的一般原则。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潜在业务合作的详细条款及条件将须待订约方订立进一步最终协议后,方可落实。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另行刊发公告。

进一步最终协议未必会订立,且合作未必会落实。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