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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创燃气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30 16:47:00

兹通告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娄江南路116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本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派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20元(相等於0.024港元);

3. (a) (i) 重选苏阿平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 重选苏奕女士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ii) 重选庄建浩先生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

(iv) 重选朱彤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4.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厘定其薪酬;

并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各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此目的认可的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如适用)的规定,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将予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或相当於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的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10%,而上述批准亦相应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6.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授出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授出将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权利(包括发行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後将须或可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除有关除外发行(定义见下文)外,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安排)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下列两者的总和:

(i) 於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及

(ii) (倘根据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董事)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所购回的本公司股本面值(上限为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的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而所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除外发行」指: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作出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

(iii) 根据当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购股权或购买股份的权利,或根据此等计划或安排下授出的购股权或权利获行使後发行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授出的任何现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或任何附有权利认购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有关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领地的法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适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7. 「动议待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後,扩大本公司董事依据第6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的一般授权,在其上增加相当於本公司根据第5项决议案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总面值的数额,惟该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10%。」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及於会议上投票的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为两股或以上股份的持有人,则多名代表代其出席或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上述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於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於其後可以出席的情况下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为撤销论。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 阁下或 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如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该法团公司印章,或经由正式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行政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

4.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在上述会议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然而,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会议,则於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将单独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5. 於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已悉数缴足的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按此投票表决的结果将被视为依足指示或按要求表决的大会的决议案。

6. 为厘定出席上述会议并於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於2018年5月21日(星期一)至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厘定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的身份。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於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递交予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7. 本公司董事会已建议就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派付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20元(相等於0.024港元),而倘有关股息获股东通过第2项决议案批准,预期将於2018年6月15日(星期五)向该等於2018年6月4日(星期一)名列於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派付。

8. 为厘定可享有建议末期股息的权利,本公司将於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至2018年6月4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收取建议股息,未登记的股东须於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前,将股票连同股份过户文件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9. 本通告的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10. 本通告所提述的时间和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