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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重续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0-12-30 00:00:00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5月4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涿州天保建筑体系订立的现有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鑑于本公司与涿州天保建筑体系订立的现有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将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本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涿州天保建筑体系订立了一份重续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本集团就采购建筑材料应付涿州天保建筑体系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最高年度金额不应超过人民币8,282,000元(相当于约9,856,000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李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局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而涿州天保建筑体系由李先生拥有70%的权益并由保鑫实业拥有30%的权益。保鑫实业由李先生的配偶周春兰女士拥有80%的权益及由李先生的儿子李亚睿鑫先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拥有20%的权益。涿州天保建筑体系为李先生之联繫人,故涿州天保建筑体系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重续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就年度上限而言,由于上市规则项下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因此重续建筑材料采购框架协议项下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