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春泉产业信托(「春泉产业信托」)将於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时三
十分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期2401-2室举行单位持有人(「单位持有
人」)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本特别大会通告并无明确界定的词汇及词语将与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
日的单位持有人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倘相关,应包括通过追认的批准)收购事项及股份购买契约项下
拟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发行代价基金单位及境内贷款交易)(更多详情载
於通函)并按股份购买契约所载条款及条件(更多详情载於通函)进行;
– 2 –
并动议授权管理人、管理人任何董事、买方及买方之任何授权签署人,完成
及作出管理人、管理人之该名董事、买方及买方之该名授权签署人(视情况
而定)可能认为适宜或必须或符合春泉产业信托利益之所有相关行动及事宜
(包括签立可能属必须之所有该等文件),使与收购事项及发行代价基金单位
有关的所有事项得以全面生效。」
2. 「动议待第1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之後,谨此批准国华持续关连交易豁免及年
度上限(更多详情载於通函);
并动议谨此个别授权管理人及管理人之任何董事完成及作出或促使作出管
理人或管理人之任何董事(视情况而定)可能认为适宜或必须或符合春泉产业
信托利益之所有相关行动及事宜,使与国华持续关连交易豁免及年度上限有
关的所有事项得以全面生效。」
承董事会命
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春泉产业信托管理人身份)
管理人主席
Toshihiro Toyoshima 先生
香港,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德辅道中68 号
万宜大厦28 号2801 室
附注:
(a) 凡有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及於会上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均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
会及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单位持有人。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副本,须於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於48小时送达基金单位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室),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阁下届时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
票。倘 阁下於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後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则代表委任表格
将视作已遭撤销。
– 3 –
(c) 若属任何基金单位的联名登记单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联名登记单位持有人均有权亲身或
委派受委代表於大会上就该基金单位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
登记单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则就有关基金单位在单位持有人登记册排
名首位的联名登记单位持有人的投票方获接纳。
(d) 为确定符合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单位持有人,单位持有人登记册将由二零一
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基金单位过户登记
手续,期间概不办理基金单位过户。就未名列单位持有人登记册之单位持有人而言,为符合
资格出席特别大会并於会上投票,所有基金单位证书连同填妥的过户表格,最迟须於二零
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春泉产业信托之香港基金单位过户登记处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
登记手续。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
非执行董事: Toshihiro Toyoshima 先生(主席)及Hideya Ishino 先生
执行董事: 梁国豪先生及Nobumasa Saeki 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世民先生、邱立平先生及林耀坚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