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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泉产业信托以春泉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及现金形式 向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2018-04-27 17:18:00

向管理人支付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谨请参阅管理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管理人选择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由春泉产业信托(「春泉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的基本费用,而浮动费用则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

管理人董事会(「董事会」)宣布,管理人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收取基本费用12,278,367.45 港元,其中 12,278,367.45 港元以基金单位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向管理人发行 3,768,682 个基金单位的方式)支付。该费用为支付管理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基本费用。就此向管理人发行的 3,768,682 个基金单位(「发行」)相当於紧随发行後已发行合共 1,265,180,645 个基金单位约 0.30%。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浮动费用则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现金形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将於下一份春泉产业信托中期报告及春泉产业信托年报内披露浮动费用的详情。

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组成春泉产业信托的信托契约(并经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补充契约修订)(「信托契约」),上述作为向管理人支付 100%基本费用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应相等於基本费用有关金额按每个基金单位 3.258 港元的价格(即信托契约所界定当时市价)所能购买的基金单位数目(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

上述向管理人发行基金单位乃於信托契约内订明。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授出的豁免,该发行毋须获春泉产业信托单位持有人(「单位持有人」)批准。

紧接发行前,管理人持有 18,420,963 个基金单位。紧随发行 3,768,682 个基金单位後,管理人持有 22,189,645 个基金单位,相当於已发行 1,265,180,645 个基金单位约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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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管理人支付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

根据信托契约,春泉产业信托的管理人春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自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起(包括该日)开始收取(其中包括)下列费用:

(i) 每年存置财产价值(定义见信托契约)0.4%的基本费用(「基本费用」,定义见信托契约),每季按各季最後营业日营业时间结束时计算并就任何部分期间及春泉产业信托的期限按比例分配;及

(ii) 每年春泉产业信托物业收入净额(定义见信托契约)(扣除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前)3.0%的浮动费用(「浮动费用」,定义见信托契约)。为计算浮动费用,物业收入净额已根据春泉产业信托截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计算,可根据信托契约第 11.1.2.4 条予以调整(如有)。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可於每个财政年度每年一月十五日或之前选择以现金及/或春泉产业信托的基金单位(「基金单位」)形式收取该财政年度的基本费用及浮动费用。谨请参阅管理人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的公告,内容有关管理人选择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以基金单位形式收取由春泉产业信托拥有之物业所产生之管理人的基本费用,而浮动费用则全数以现金形式收取。

董事会宣布,管理人已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收取基本费用 12,278,367.45 港元,其中12,278,367.45 港元以基金单位形式(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向管理人发行 3,768,682 个基金单位的方式)支付。该费用为支付管理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基本费用。就此向管理人发行的 3,768,682 个基金单位相当於紧随发行後已发行合共 1,265,180,645 个基金单位约 0.30%。

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期间的浮动费用则於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现金形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将於下一份春泉产业信托中期报告及春泉产业信托年报内披露浮动费用的详情。

根据信托契约,上述作为向管理人支付基本费用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应相等於基本费用有关金额按每个基金单位 3.258 港元的价格(即信托契约所界定当时市价)所能购买的基金单位数目(下调至最接近的整数)。

根据信托契约,管理人所厘定的市价为於紧接向管理人发行相关基金单位日期前十(10)个交易日期间所有基金单位的平均收市价。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之厘定基准与信托契约的有关条文一致。

管理人费用款项以港元计值。根据信托契约有关条文,管理人计算支付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管理人费用(以美元计值)所采纳汇率,为香港银行公会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五(5)个营业日所宣布港元/美元开市参考牌价的中间汇率的平均值,并且属管理人认为符合当时情况的汇率。

豁免单位持有人批准及估值规定

发行 3,768,682 个基金单位作为向管理人支付基本费用,乃根据信托契约的条款及证监会授出的豁免(「豁免」)进行(诚如春泉产业信托就首次公开发售及基金单位上市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发售通函(「发售通函」)所披露)。因此,发行毋须获单位持有人批准,亦毋须对春泉产业信托所持房地产进行估值。

诚如发售通函所披露,证监会已授出豁免,惟须遵守下列条件:

(i) 於春泉产业信托各财政年度向管理人发行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人酬金的基金单位数目,将计入管理人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 12.2 段在毋须取得单位持有人批准的情况下而可於各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 20%(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不时批准的其他较低百分比)的部分;

(ii) 各财政年度中,向管理人发行作为支付该财政年度全部或部分管理人酬金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其总额须以相当於紧接上一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3%,加上春泉产业信托为收购任何房地产进行融资而於该财政年度已发行的基金单位数目(如有)为限;

(iii) 任何向管理人发行作为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人酬金的基金单位,须严格按照信托契约及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及

(iv) 倘任何以基金单位形式支付全部或部分管理人酬金的付款超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 12.2 段及上文条件(ii)所载的相关限额,且就此目的发行的基金单位并未取得单位持有人的批准,则该管理人酬金的超额部分将由春泉产业信托以现金向管理人支付。

因此,发行将计入(i)管理人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 12.2 段毋须取得基金单位持有人批准而可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发行的已发行基金单位 20%的部分;及(ii)如上文条件(ii)所述之准许向管理人发行作为支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全部或部分管理人酬金的基金单位最高数目的部分。

本财政年度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

该 3,768,682 个基金单位(包括发行所涉基金单位),即就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向管理人支付基本费用而发行的基金单位总数,相当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紧接上一财政年度最後一日)已发行基金单位 0.30%,少於当日已发行基金单位3.0%。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本公告日期期间,春泉产业信托概无就收购房地产进行融资而发行任何基金单位。

管理人所持基金单位权益

紧接发行前,管理人持有 18,420,963 个基金单位。紧随发行 3,768,682 个基金单位後,管理人持有 22,189,645 个基金单位,相当於已发行 1,265,180,645 个基金单位约 1.75%。

一般事项

本公告乃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第 10.4(k)段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