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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补充海宁租赁协议之关连交易

2019-11-18 00:00:00

补充海宁租赁协议

于2018年1月1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圣诺盟顾家(作为承租人)与浙江普瑞美(作为业主)订立现有海宁租赁协议,据此,浙江普瑞美已同意将现有物业租赁予圣诺盟顾家,固定年期由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不包括管理费及其他支出费用及开支)为人民币411,522.80元(相当于约452,675.08港元),可按每年5%之比率增加。

其后,于2019年11月15日(交易时段后)圣诺盟顾家(作为承租人)与浙江普瑞美(作为业主)订立补充海宁租赁协议,据此,浙江普瑞美已同意向圣诺盟顾家出租:(i)新物业A,固定年期由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及(ii)新物业B,固定年期由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月租(不包括管理费及其他支出费用及开支)分别为人民币48,302.10元(相当于约53,132.31港元)及人民币149,242.88元(相当于约164,167.17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现有海宁租赁协议日期及本公佈日期,浙江普瑞美由钱先生间接全资拥有,而钱先生为本公司若干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即贸诚及圣诺盟顾家)之董事,并为贸诚之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12(1)条,浙江普瑞美为钱先生之联繫人,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各自构成本公司之关连交易。

于现有海宁租赁协议日期,鑑于有关现有海宁租赁协议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盈利比率除外)均低于1%,且现有海宁租赁协议仅因涉及钱先生(彼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而为关连交易,故根据第14A.76(1)(b)条,现有海宁租赁协议(按单独基准)获全面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披露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由于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内容相关且由相同订约方订立,故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须予合併计算,犹如其为一项交易。

此外,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须于本集团于2019年1月1日或之后之会计期间之综合财务状况表内确认为使用权资产。因此,本集团订立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须根据上市规则第LR14A.24(1)条被视为本集团之一次性资产收购事项。

鑑于根据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确认之使用权资产总值将约为人民币8,106,534元(相当于约8,917,187港元),有关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之所有适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当合併计算时超过1%但低于5%。因此,根据第14A.76(2)(a)条,现有海宁租赁协议及补充海宁租赁协议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规定,并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