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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电子联合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委任

2017-05-18 18:51:00

董事会宣布:

(i) Seong Seokhoon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合行政总裁,自2017年5月18日起生效;及

(ii) Lee Dong Goo先生已获委任为执行董事,自2017年5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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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行政总裁及执行董事委任

高伟电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宣布,Seong Seokhoon先生(「Seong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联合行政总裁(「联合行政总裁」),自2017年5月18日起生效及Lee Dong Goo先生(「Lee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自2017年5月18日起生效。

履历

Seong先生及Lee先生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Seong Seokhoon先生,现年53岁,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Seong先生负责监督本集团的财务运作。彼於2003年5月加入本集团出任Cowell Electronics Co., Ltd. (「高伟韩国」)(一间根据韩国法律注册成立之股份公司,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的行政总裁,在此之前,Seong先生於1989年1月至1994年12月期间在LG Chem Ltd.的规划部门出任助理经理,於1995年1月至2001年2月期间在Woobang Construction Co., Ltd.(从事建筑业务的韩国公司)的财务和规划部门出任高级经理。於2001年11月至2003年5月期间以及於2008年10月至2012年5月期间,Seong先生担任DSD Marketing(总部设在韩国的市场推广代理)的行政总裁,及於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彼担任高伟韩国的董事。於2003年5月至2008年9月期间,Seong先生出任高伟韩国的行政总裁。彼於2012年5月获委任为东莞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高伟中国」)的财务总监,於2012年12月获委任为高伟光学电子有限公司的董事。Seong先生於2012年12月17日获委任为董事。於2014年4月14日,彼调任为执行董事并於2014年10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财务总监。Seong先生已於2016年3月1日调任为董事会主席。Seong先生於1989年2月获韩国庆北国立大学颁发会计学士学位。

Lee Dong Goo先生,现年44岁,自2016年9月担任高伟中国的执行董事。Lee先生负责高伟中国整体相机研究及开发(「研发」)及工程部门。於2011年9月加入高伟中国担任相机技术及测试流程经理前,Lee先生於2001年5月至2011年8月在Samsung Techwin Co., Ltd.及三星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相机系统的高级工程师,并於1999年3月至2001年4月在韩国设立的国家研究中心韩国电子通讯研究院担任研究助理,从事航天及摄影测量的卫星图像开发及传感器建模。2012年12月,Lee先生获晋升为高伟中国的董事,担任研发主管,并直至2016年8月一直担任此职位。Lee先生在高相机技术、摄像机开发拥有约18年的经验,并通过与大量的全球客户接触拥有极具价值的洞察力及技术经验。Lee先生於2001年2月自韩国仁荷大学获得土木工程数据摄影测量硕士学位。

服务合约

Seong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据此,彼同意担任执行董事,自2015年3月10日开始,初步任期为三年,而有关服务合约可由Seong先生或本公司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该委任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之条文作出。Seong先生及本公司概将不会就Seong先生获委任为联合行政总裁订立新合约。Seong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享有每年250,000,000韩圜(相当於每年约222,400美元)的薪酬,乃经由董事会考虑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薪酬政策及当时市场标准後批准。概将无就Seong先生获委任为联合行政总裁支付额外薪酬。

Lee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合约,据此,彼同意担任执行董事,自2017年5月18日开始,初步任期为三年,而有关服务合约可由Lee先生或本公司发出不少於三个月的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根据细则,Lee先生之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大会为止,届时将符合资格於该大会上膺选连任。此後,Lee先生之委任须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有关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之条文作出。Lee先生作为执行董事享有每年200,000,000韩圜(相当於每年约177,900美元)的薪酬,乃经由董事会考虑其职务及职责、本公司薪酬政策及当时市场标准後厘定及批准。

於本公布日期,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述含义,根据Seong先生及Lee先生於2015年10月30日按购股权计划(由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股东於2015年2月4日通过的决议案所采纳)获授之购股权,彼等於本公司1,000,000股相关股份中拥有权益。除上文所披露者外,Seong先生及Lee先生各自并无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拥有任何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须予披露之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Seong先生及Lee先生各自(i)并无於本公司或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职务;(ii)与本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或控股股东(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及(iii)於过往三年并无於任何公众公司(其证券於香港或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担任任何董事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规定予以披露,且并无任何董事会认为有关Seong先生及Lee先生各自之其他事宜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董事会谨此热烈欢迎Lee先生加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