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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 . 7 、上市规则第1 3 . 0 9 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之公佈

2020-12-02 00:00:00

本公佈乃本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本公司注意到股份价格于2020年12月2日有显着上升,谨此澄清如下。

潜在交易

本公司已作出查询,并得知其控股股东Kwak先生目前正与一名独立第三方展开讨论,其可能会亦可能不会导致本公司在收购守则项下一项交易(「潜在交易」)。于本公佈日期,Kwak先生间接持有374,159,400股股份,占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45%。于本公佈日期,有关方概无就潜在交易订立正式协议,而讨论仍在进行中,因此潜在交易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进行。

每月最新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7,本公司将每月作出公佈,载列上述事项之进展,直至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公佈作出要约的确实意图或决定不进行要约为止。

交易披露

就收购守则而言,要约期由本公佈日期(即2020年12月2日)开始。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于本公佈日期,本公司有(i)合共833,868,800股已发行股份;及(ii)根据本公司于2015年2月4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4,200,000份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其可由购股权持有人行使,以每份购股权价格3.76港元(就2,200,000份购股权而言)及每份购股权价格1.814港元(就2,000,000份购股权而言)发行4,200,000股额外股份。除上文披露者外,本公司于本公佈日期概无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4)。

谨此提醒本公司的联繫人(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包括但不限于持有本公司某类别有关证券5%或以上之任何人士)根据收购守则第22条披露彼等之本公司有关证券之交易。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转载收购守则规则22附注11之全文如下: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繫人及其他人应有的披露责任,及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地在适当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繫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