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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须予披露交易-收购该等物业之补充资料

2021-02-08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刊发有关收购事项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现就该公告补充如下资料。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余卓儿及余少玉分别直接持有迅达集团有限公司(「迅达」)的80%及20%股权,该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而迅达直接持有卖方的53%股权,为卖方的单一最大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