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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及第13.51B(2)条作出之公告

2020-03-16 00:00:00

本公告乃由超智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条及第13.51B(2)条刊发。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获悉,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3月13日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冯灿文先生(「冯先生」)有关其于出任长城一带一路控股有限公司(前称e-KongGroupLimited)(「长城一带一路」)(股份代号:524)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违反上市规则第3.08(f)条及上市规则附录5B所载向联交所作出的董事声明及承诺项下的责任而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未有确保长城一带一路遵守上市规则作出批评(「批评」)。联交所的相关新闻稿(「新闻稿」)可在联交所网站查阅。冯先生已于2018年12月31日辞任长城一带一路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有关批评并不涉及本集团,及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或日常营运造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