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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週年大会通告

2019-07-08 00:00:00

兹通告本公司谨订于2019年8月8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葵涌大连排道48-56号东海工业大厦B座8楼举行股东週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书。

2. 考虑及宣派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

3. 重选以下退任董事,并授权董事局釐定董事酬金:

(a) 尹惠来先生为执行董事;

(b) 刘耀棠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伍清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奥富胜先生为执行董事。

4.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局釐定核数师酬金。

5.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及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处置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购股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会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配发或处置股份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认股权证;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进行)的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i)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或(ii)因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证券所附认购或转换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iii)因根据当时就发行本公司股份而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可能获授购股权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iv)依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取代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份股息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出售股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有关司法权区之法例规定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内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按其认为所需或权宜排除有关股东在外或作出其他安排。」

6.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联交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证券可能于该交易所上市)购回其自身股份,惟须遵守一切适用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之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有关其他证券交易所之相同规则或规例;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本公司在有关期间内购回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时限止之期间:(i) 本公司下届股东週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週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作出修订与否)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通告所列第5项和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董事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可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而购回本公司股份之面值总额之数额,惟本公司购回股本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