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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资产转让协议

2020-03-18 00:00:00

订立资产转让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卖方(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买方订立资产转让协议,据此,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及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该等资产,代价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资产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出售事项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及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告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