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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修订与河南投资集团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19-08-2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河南投资集团订立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及就本集团于框架协议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设定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

董事会谨此公佈,董事会已于2019年8月27日召开之会议上,决议将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联繫人之间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涉及的流入本集团的净现金总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币12.43百万元、人民币12.43百万元及人民币12.43百万元分别修订为人民币34.00百万元、人民币18.00百万元及人民币15.00百万元。

于本公告日期,河南投资集团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约21.27%,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框架协议项下本集团与河南投资集团及其联繫人之间拟进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构成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涉及的流入本集团的净现金总额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三个财政年度各年经修订年度上限的适用百分比率一项或多项超过0.1%但所有适用的百分比率均低于5%,该等年度上限的修订仅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的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