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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证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2018-08-31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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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 (2002年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称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以「中州证券」名义开展业务)

(股份代号:01375)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

兹通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8年10月16日(星期二)上午

9时30分在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17楼会议室举

行本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藉以审议及酌情通过以下决

议案:

作为普通决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本公司2018年上半年利润分配议案,包括向在有关记录日期名

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A股及H股股东派发截至2018年6月30日止6个月之中期

股息为每10股本公司股份人民币0.10元(含税)(总额为人民币38,690,707.00

元)。

2. 审议及批准委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1 审议及批准委任菅明军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2.2 审议及批准委任常军胜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2.3 审议及批准委任李兴佳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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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审议及批准委任王立新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2.5 审议及批准委任田圣春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2.6 审议及批准委任张笑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及

2.7 审议及批准委任陆正心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为期三年。

3. 审议及批准委任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1 审议及批准委任袁志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期三

年;

3.2 审议及批准委任宁金成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期三

年;

3.3 审议及批准委任于绪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期三

年;及

3.4 审议及批准委任张东明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期三

年。

4. 审议及批准委任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4.1 审议及批准委任鲁智礼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为期三年;

4.2 审议及批准委任曹宗远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为期三年;

4.3 审议及批准委任张宪胜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为期三年;

4.4 审议及批准委任谢俊生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为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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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审议及批准委任项思英女士为第六届监事会独立监事,为期三年;及

4.6 审议及批准委任夏晓宁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独立监事,为期三年。

承董事会命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菅明军

中国,河南

2018年8月31日

附注:

1. 本公司将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东登记手续,期

间不接受任何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H股股东,须於2018

年9月14日下午4时30分或之前将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2. 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理人代其出席及在投票表决时代其

投票。受委任的代理人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临时股东大会H股股东代理委托书必须最迟於临时股东大会举行时间或其任何续会投票表决指定进

行时间24小时前,由本公司H股持有人亲身送达或寄呈至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倘代理委托书由经授权

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授权的人士签署,须於代理委托书所述相同时间,送呈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文本。填写及寄回代理委托书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及於会上投票。

4. 股东或其代理人须於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时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5. 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填妥临时股东大会回条,并於2018年9月26日或之前亲身送达或邮寄

至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如为本公司H股持有人)。

6. 预期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长约1.5小时。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须自行承担交通及住宿费。

7. 本公司於中国的总办事处: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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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2项至第4项决议案有关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第六届监事会监

事的决议案均各适用累积投票制,即就每一项决议案而言,每一股份拥有与该决议案项下的应选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在相同(一名)候选人上,也可以分开使用

在不同候选人上,最终综合所有股东投票结果,按得票顺序当选。谨请特别注意,就每一项决议案

而言,每位股东所投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选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决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

权。累积投票制的选票不设「赞成」和「弃权」项, 阁下可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後面「累积投票」栏

内填写对应的票数。最低为零,最高为所拥有的该等决议案项下合共的最大票数,且不必是投票人

股份数的整倍数。如果 阁下在各候选人姓名後面的空格内用「3」表示,视为将 阁下拥有的总

票数平均分配给该决议案项下的相应候选人。

於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菅明军先生及常军胜先生;非执行董事李兴

佳先生、王立新先生、张强先生、张笑齐先生及于泽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苑德军

先生、袁志伟先生、宁金成先生及于绪刚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