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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可换股债券及承兑票据

2019-11-08 00:00:00

可换股债券及承兑票据之建议修订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巧能订立修订协议,据此,双方协定待先决条件获达成后:

(i)可换股债券之到期日将根据第二份修订协议之条款延长五年至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及

(ii)自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起,承兑票据之期限将改为永久,年利率固定为5%,每年支付一次,并须于二零二五年二月四日支付于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或之前累计的利息。

除上述者外,可换股债券及承兑票据之所有其他条款将维持不变。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28.05条,可换股债券于发行后之任何条款修订须经联交所批准,惟有关修订根据可换股债券之现有条款自动生效者除外。本公司将会向联交所就上述批准提出申请,同时亦会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可换股债券根据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经第二份修订契据作出修订)上市及买卖。

一般事项

修订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第二份修订契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经修订可换股债券随附之兑换权获行使时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以及根据修订协议之条款对承兑票据作出修订)以及授出特别授权须待(其中包括)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配发及发行换股股份之特别授权。

根据上市规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修订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ii)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股东及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修订须待「先决条件」一节所载的各项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有意投资者及股东于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