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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关于出售物业

2020-06-18 00:00:00

出售事项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卖方与买方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根据临时买卖合约,卖方同意出售及买方同意以代价港币44,380,000元购买该物业,并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日或之前就买卖该物业订立正式买卖协议。完成拟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或之前作实。

一般资料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参考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超过5%但少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及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之申报及公佈之规定。